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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法律责任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6-03

问:财政委托我们咨询中介审核的项目,要求我们在现场对图纸明确,监理也已经对确认的东西再次确认。譬如铝合金窗铝厚图纸明确按1.4,财政要求我们用卡尺量是否只有1.2厚,请问我们咨询公司应该要干这个事吗?我们觉得没有义务要把图纸明确,监理确认的东西都去量一遍。假设我们不做这事,没有一个个核实,后期审计查到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窗铝厚确实只有1.2厚,那这个责任是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承担,还是我们咨询公司也有责任呢?

答:首先关于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理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只包含施工、勘察和设计等合同,监理合同在本质上其实属于委托合同,因而应当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对施工进行管理以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合同义务,题目中施工图纸要求做1.4的铝合金窗而实际只做了1.2,对此应当由监理单位负责,而非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审查责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委托人的义务部分,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也就是说,造价咨询单位只需要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至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应当由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负责。

铝合金窗铝厚图纸明确按1.4,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只做了1.2厚,这是典型的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在承包人提起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并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会支持发包人的抗辩。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发包人只能另行起诉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

总结来说,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只需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但对于一些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签证,咨询单位也应当实地确认后审核。提供给造价咨询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最终仍应由委托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