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EPC施工、设计、勘察一体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总建筑面积、总套数、户型面积要求、绿化率等具体指标),房屋工程按建筑面积平方计价,电梯按台数计价,总平按道路、绿化等分别以面积计价,设计及勘察按项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按平方计价,列有风险金(风险金描述为:风险范围参考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范围,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暂列金(暂列金描述为:招标人用于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政策性调整风险,可调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3%以上的调整风险、本项目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范围外变更的风险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安全文明费=控制价安全文明费金额×50%×(1+安全文明费评价费率)
现结算时存在如下问题:a.有一个项目电梯实际增加了一台,有一个项目实际减少了一台,审计对减少的电梯扣除,增加的不计;b.绿化种植树木未达到标准如何扣减费用;c.设计变更是否计取(原因为总承包已含设计内容,设计不完善或未达到标准或要求属于总承包自己原因)d.安全文明施工调整是以财评清单工程还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当地定额模式进行调整;e.人工费及材料调整是以财评清单工程还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当地定额模式进行调整.
答:这个问题关于工程总承包,2019年住建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很多关于工程总承包的问题都可以参考最新的这两个文件,问题中的项目采用的是EPC模式的施工总承包,包含了设计和勘察的总承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说,甲方招标时应当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内容包括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以及相应的工程量,只有在确定了这些内容的情况下,投标人才能有一个统一的相对公平的竞价平台,可以说,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的灵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1.1.6款将《发包人要求》定义为是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实务中有大量的案件以及法院的判例,比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对处理污水吨数的要求,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对垃圾填埋或处理量的要求,以及化工项目中对制造化工产品的数量及性能指标的要求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发包人的要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是最为核心的合同文件。
关于《发包人要求》的作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2款规定,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类似于DBB模式中,就是将设计与施工分别发包的这种模式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按照图纸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以履行合同义务,在总承包中,承包人应该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内容进行施工.《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在DBB模式中,如果图纸出现错误,显然发包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同样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只要承包人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因文件本身错误导致的损失也同样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做出一些合法的设计优化,或是为了节约成本降低一些材料的标准,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标准的情况下这些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因为发包人擅自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内容,从而导致费用增加的,应该由发包人自己承担额外的费用。
回答第一小问需要先了解项目所采用的计价模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考虑在估算、概算、预算、决算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等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要求,所以一般不适合直接采用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如果施工设计方案完成就直接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发包,那么后期再去管控和调整合同价款就会有一定难度了,所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并不要求一定要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而是要求应当合理确定合同的价格形式,但企业投资项目就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总价合同,包括施工图总价和清单总价,当然这些都是在设计和施工分别发包的模式下才会产生的总价。
如果EPC项目采用了总价合同形式,这里总价对应的范围就应该是《发包人要求》中的内容,一旦《发包人要求》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总价应该相应地做出调整,但如果《发包人要求》没有变化,也就没有调价的理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4.1款关于合同价格形式也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 [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有一个项目电梯实际增加了一台,另一个项目实际减少了一台,审计对减少的电梯扣除,增加的不计,合同明确约定电梯按台数计价,这种约定看似与合总价合同的总价形式相矛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4.1.3款规定,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关于总价合同的这款规定想要表达的就是,即便在总价合同中,也不排斥当事人在部分工程中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既然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按台数计价,审计人员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量做出相应的数量增减调整,显然不能够只减不增.
在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价格清单,所谓价格清单本身也是构成施工合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14.1.2款规定,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数据,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这里的清单并不是用来计价结算的文件,而主要是用来在变更估价程序中,作为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参考来使用的,所以在专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结算时的工程量通常都是按实计量的。
甲方给定了绿化指标,约定绿化部分以面积计价,现在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绿化部分施工未达标,比如原来要求瓶身粗细的树苗实际只有瓶口那么粗,这种没有达标的情况实际上是典型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项目如果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施工的绿化不达标,应该在工程验收之前要求其返工,但现在如果是验收之后再由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的不达标,这时是可以提出扣减相应工程价款的。这里的难点在于,扣减费用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清单中明确写明单价的项目,那么就可以直接扣减费用。现在双方没有关于该项目单价的一致意思表示,此时的扣减即便没有明确的标准,至少可以基于违约方不受益的原则,在对双方利益进行权衡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扣减数额。如果是数量不达标,可以套用定额信息价算出没有完成部分工程的价格进行扣减,从而能够保证发包人可以在不超过原投资的基础上,以此价格在市场上获得可以补足未完成工程量的施工,也就是尽量要保证作为守约方的发包人能够在原合同的价格范围内实现合同目的,这样既保护了守约方,又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违约方。
本案的设计变更能否要求甲方相应地调整结算价款?项目中设计和施工都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承包人完成设计后会经过由甲方进行审查并同意施工的程序,但这里甲方的审查同意是否意味着,承包人若再修改施工方案或图纸就构成工程变更需要重新计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5.2款关于承包人文件审查部分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可见承包人并不能以发包人审核同意文件内容为由,将后期对施工内容的调整和变化都作为工程变更处理,并以此要求重新计价或要求由发包人承担增加部分的费用。《示范文本》
5.6款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所以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又或是不符合甲方在合同文件中列明的标准需要在后期进行变更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而不作为要求发发包人调整谷同你就得依展,《房罩建就和布攻基础设兆项目工程总承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境兄,建设草组和工程您荣色草往压马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来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起过合同约定相厦的都分,具乐风隆分担内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个条款也没有把设计的风险作为发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所以如果合同约定了设计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完成,那么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也同样应该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调整,合同中已经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安全文明费=控制价安全文明费金额×50%×(1+安全文明费评价费率),既然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就不应再按定额工程量重新计算,直接执行合同的具体约定即可。
至于人工材料费的调整,是应该以财评的清单工程量为准还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套取定额,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如果施工过程中有签证作为依据,显然可以按照实际的答证量来调整工程量,但如果没有签证,建议可以参考《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价格指数法来调整人工材料费,浙江省的计价规则中就有关于指数法的内容,不同于造价信息法一定要确定工程量,指数法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主材的权重即可,而不必再确认工程量按定额重新计算,因此从方法上来说,指数法也是一种比较值得参考的计价方法。
总结来说:第一,电梯部分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量计价,总价合同并不排斥按实计量;第二,绿化部分施工未达标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扣减工程价款,比较好的扣减标准是依据定额扣减:第三,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项目,设计变更不需要重新计价;第四,安措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以控制价作为基数计算;第五,人工费和材料费可以参考指数法而无需套定额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