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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不一致如何处理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7-01

问:某新疆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是定额计算固定总价,报价时要求考虑很多风险因素,签合同48时也是固定总价,但合同价格调整约定又是按照固定单价的调整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一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上有争议,参考招标文件中的调整方法做了结算,项目二审时,二审单位又按照固定单价对工程量超过5%的项目进行审减调整,是否合理?

答:当招标文件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时,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应该以招投标中文件的内容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原中标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这时的补充协议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结算时仍应该按照白合同结算。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就已经将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这样的合同形式上看起来是合法的,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表面合法实质内容违法的白皮黑心合同。虽然本案的情况下,黑合同内容的约定才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因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结算。

招投标文件和实际签订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方法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整个施工合同的价款,因而必须按照原招投中文件中价格调整方式进行价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