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包单位以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但在招标时又列出了工程清单对发包范围进行列举,清单中没有列举临时建设,最后总包方以1.2亿元中标。在实际施工中,总包方支出了190万的临时建设费用。后总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该190万元临建费,理由是招标清单中的发包范围没有包括这一块,该工程不在总价范围内。
答:在普通的发承包关系中,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存在清单缺项或漏项,这是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清单缺陷责任。尽管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来转移这种风险,但从《清单计价规范》的逻辑来看,发包人是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然而,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中,总包人承包工程的范围包括设计、勘察和施工,再这种承包模式下清单是适用《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项目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则是投标人投标时的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价格清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需要变更估价以及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4.1.2规定,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投标人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于用在变更和支付时的参考,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去年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见,工程总承包不一定要采用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采用费率招标或者通过几步走的方式来确定合同价格也是可以的。虽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总价合同,但示范文本通常也只能作为交易习惯来对待。
问题中总包方支付了190万的临时设施费,其是否能以这笔费用没有列在清单中而要求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整工程价款?
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应该履行的所有合同义务,都是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的。从这一点来看,190万的临时设施费用也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
关于总承包人的义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4.1条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这里还需要参考《民法典》中关于全面履行的原则,承包人既然接受了总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委托,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所有项目中的进度计划、工程保障、安全环境保护、专款专用等等内容。任何为了完成工程施工的正常支出等费用,包括已完工程保护费等临时设施费用,都应该包含在总价范围之内而不应再调整合同价格。
至于《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能否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因为《清单计价规范》的逻辑是与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模式相一致的,这种模式是有别于设计、勘察和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因此《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能够直接适用与工程总承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