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后进行调差。请问调差工程量如何确定?是以投标的工程量还是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答:EPC工程总承包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确定价款的计价方式。本案中采用的是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这种形式的EPC合同是否需要根据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整材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当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该超过部分价格增长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从这一条款也可以看出,即便在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人材机价格波动时的价款调整予以特别约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13.8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条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适用这个价格调整的条款,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人材机的数量。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证的方式明确实际使用的数量,但在总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并不会特别去计量,而通常都是在达到一定的形象节点后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价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数量,当这种方式的难度和成本都是相对较高的。
还有另外两个条款规定了调材差的方法:13.8.2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3条规定,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两种调材差方法,一种是价格指数法,另一种是信息成本法。通常合同当事人会选择按照信息价格调材差,先确定履行期的当期价格,再按照进度款支付方式或签证确认的方式确定工程量进行调材差。再来介绍一种利用价格指数调整材料价格的方式。调差公式为:
其中,AP是指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是指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作量的金额,对应着每一阶段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量。中括号里A是指定值权重,这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小括号里的B是变值权重,指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是可调的量。如下图“价格指数权重表”的商品混凝土变值权重,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对应价格占总价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