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已经结束,中标通知书已经下发,合同未签订。现朗为设计方案大需变动,导致招标设备参数几乎全部需要变更,而且造价翻倍。请问这种情及法怎么处理?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前,甲方如果不签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在这个问题中甲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一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由于建设单位在问题中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九民纪要》的这个条款其实就赋予了建设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