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中没有规定体现规费调整,但招标文件写着报价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调整的费用包含在内,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也约定国家政策变化各种价格不予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政策规定从由0.07%调整为1.5%,承包人主张该费用应调整,发包人认为已经约定因政策原因不予调整,此类情形是该调整还是不调整?个人认为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强制规定,约定的相关条款不调价的范围不应包含。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规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看,是没有关于政策规定的调价内容的,也就是说国家政策并不是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之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所以这里政策是应当作为调价依据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1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根据16号令的规定,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当发布政策性调价文件时应该如何调整合同价格,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政策性调价文件的效力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国家政策变化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显然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关于安措费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时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予以调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措费的价款,现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政策,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该费用的调整?由于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实施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的施工成本没有发生变化,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当出现政策性变化时应该调整合同价格。所以,如果仅依据施工过程中的政策调整要求调高价格,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是不合理的,因此这里不应该根据政策调整要求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