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人才招聘
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合同终止时,已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该如何确定,方法在这!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作者:余春宜,徐伟/ 日期:2021-07-26

在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当发生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如何确定常会发生争议。特别是对于一些不能计量按“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有较大分歧,这也是该类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和难点。在相关争议解决实务中,法院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确定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但这两种方法只是作为相关争议解决时所采用的确定合同价款权宜性裁判原则,适用在具体个案中时还有可能引起争议,同时也不能作为有效防范此类争议的措施。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即在双方就价款结算方法无法达成一致时,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与依据,按照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价款。该种方法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中有所体现。但该种方法抛开了固定总价的合同约定,有时会背离双方真实意思。若以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款计算主要依据,有时会受制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而以工程所在的预算定额为主要计价依据,可能发生承包人获得工程利润更高的情况。

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已完工程的价款占合同约定价款的比例或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即完工百分比)进行折算。具体而言,即按照同一计价标准(如工程所在地的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出已完工程量价款与合同约定价款的比例作为系数,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价款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该种方法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有体现。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已完工程量可以直接按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如土方、桩基、混凝土等。但对于无法计量的总价措施项目,如大型机械进场费、夜间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可按上述“完工百分比”的方式进行折算计算。若采用施工图预算按一定下浮率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则需要具体考虑已完工程的具体类型(如土建部分或安装部分)、不同部分的下浮率和利润高低以及违约情况予以公平确定。

本文节选自《建筑经济》2021年6期“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分析及防范建议”,作者:余春宜,徐伟,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务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