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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7-09

问: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案例出自:王利明《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答: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究竟应该是“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还是以“130”型车为计算标准?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诚信原则,虽然双方的约定并没有具体明确货车的型号,但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运送材料的车型可以通过相应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解释。对于交易习惯,《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所以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的交易习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运货量为4吨的“东风牌”大卡车。据此可以更为清楚地认识合同法中的漏洞填补规则。

对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个案子中,当事人在签订购货协议时,双方都明知运送货物的工具应该是运货量为4吨的“东风牌”大卡车,而不是“130”型车,不存在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和内心追求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另外,关于因重大误解而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时,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