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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列项时应如何结算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8-12

问:在甲方的招标清单,垫层清单项重复列项,一个是和主体结构里面按照立方列项,一个是在底板防水保护层工程里面按照平方列项,后期再施工图预算(重计量)中发现该问题,甲方要删除,施工方根据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为由不同意删除。请问最终应不应该删除?

答: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8条规定,工程量的计量应该遵循按实计量的原则。同时,《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关于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的条款不应理解为发包人列多少项就应该结算多少项。即便双方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理解《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发包人重复列项的意思表示时,也应该按照诚信原则解释。

从结论来看,最终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结算,对于重复列项的部分应该予以删除。衍生的问题还包括如果重复列项的价款不一致应该如何删减?变更估价时参考同类项目或类似项目价格时应该以哪一项作为参考等。无论如何删减重复列项后,合同总价都一定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这种删减不同于发包人删减部分工作的违约行为,因而发包人无需赔偿承包人的利润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