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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那些事儿(16)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及分类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8-24

一、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业主方(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违约。

(2)合同缺陷。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5)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根据该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施工承包单位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施工承包单位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被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建设单位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长后,施工承包单位不仅可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因提前交工获得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施工承包单位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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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及其他索赔。

1)工程延期索赔。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施工承包单位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实施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施工承包单位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施工承包单位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施工承包单位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施工承包单位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承包单位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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