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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那些事儿(19)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与返还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8-27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时也称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承包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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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由建设单位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施工承包单位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并支付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利润。因他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不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修复的,建设单位应支付施工承包单位相应的修复和查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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