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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工后材料价格大幅下跌如何调整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8-03

问:案例同上,停工一年后开工造成材料价格大幅下跌。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超过士5%超过部分进行调整。是否支持调整材料价格?

答: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应该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本案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的规定应该采用较高的材料价格结算以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的价格制裁条款也体现了维护守约方权益的这一理念,《民法典》第51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