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装修改造工程,清单招标。门窗在特征描述中有“等同或不低于A、B、C三个品牌”,中标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选用列出的三个品牌,而选用的品牌D,ABCD四品牌均非一线品牌。工程竣工验收,由地方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复核。评审中心以门窗品牌D为非备选,要求进入询价程序调整主材价进而调整综合单价。这与清单招标的初衷是否背离?
答:特征描述为“等同或不低于A、B、C三个品牌”的要求,意味着选择A、B、C以外其他品牌的门窗也是可以的,只要不低于这类品牌的标准均符合清单的要求。但如果清单特征描述为只能选择A、B、C三个品牌中的一项,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规则,施工单位选用D品牌门窗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清单项目特征中对承包人可以选择的材料品牌进行限制,或者要求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方式施工,这些项目特征中描述的内容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文件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显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清单项目特征中所描述的内容及要求也都构成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附:合同文件的构成: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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