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为定额上浮,其中材料价格约定无信息价的材料按照采购价增加15%作为结算价,双方办理签证。现施工方上报开发商的石材线条工程、外墙涂料工程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开发商询价后要求按照市场价确定价格。但施工方提出石材线条、外墙涂料属于总包范围之内,且工程有些分项工程亏损,有些分项工程盈利,此两项工程属于盈利项目,开发商对于价格无权干涉。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另其他房产项目中,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按定额按实结算,智能化等工程未列入暂估价的,施工单位会上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并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开发商无权开涉,开发商如何应对?
施工单位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无信息价的材料无论采购价格是多少,甲方都应该上浮15%作为结算价计算。而施工单位实际上报的采购价格要远高于市场价,显然建设单位不会同意再据此上浮15%结算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采购价格增加15%作为结算价以及双方办理签证确认价格,这两句话应该结合理解,毕竟甲方一定不会愿意通过合同约定赋予施工单位单方确定合同价款的权利,民法中根据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成为“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重大误解时的撤销权以及受欺诈时的撤销权等,只有法定或当事人明确予以约定的形成权才会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本案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价格应该由双方共同确认。
另外,合同约定了在材料价格没有信息价时按照采购价上浮结算,也就是以施工单位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确定材料价格,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材料价格由双方办理签证确认,这实际上是指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需要补充协议从新确定材料价格。可见本合同对于材料价格的约定本身就存在冲突。而经过当事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是无需再参与上浮或下浮的,显然本案合同关于材料价格确定方式存在冲突,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合同漏洞。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对于没有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双方也还是应该首先考虑通过签证的方式认质认价共同确认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