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总价包干。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认为清单漏、缺项的,可自行补充清单项目,承包人对清单缺漏项负责”。招标过程的澄清文件显示,招标人提醒投标人将道路地基的换填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回复确认道路地基的换填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技术标书中显示道路地基换填的方案为挖除软土、换填素土,掺石灰拌合或采用深层搅拌桩加固处理,道路工程的投标报价中包括回填土、回填灰土、深层搅拌桩清单项目报价。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采用块石换填并办理了签证确认手续,签证有发包人、监理人签字和“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问题:1.技术标书的施工方案是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发包人对技术方案的接受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在法律上的意义?2.块石换填是否为工程变更?是否能调整工程价款?
一般道路地基的换填都是由设计单位先出具文件,再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本案招标文件中并没有体现设计单位所出具的报告内容,而是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报的回填方案进行报价。如果最终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最初回填方案中的回填方法施工,而是通过签证确认了采用块石换填的其他做法,显然结算时应该按照变更签证的实际施工内容重新计价。
首先,技术标书中的施工方案并不是合同文件。一般在投标时投标人会提供一份施工方案,但在开工前还会重新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文件也没有把施工组织方案纳入合同文件的范围,因此施工方案并不具备合同文件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另外在16号令中,更改经过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而且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对当事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那么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完全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这种情形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就完全失去了作用,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才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本案即便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写明了地基换填的方案,该方案也不属于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并最终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进行价款计算。然而如果实际施工的内容并不包含在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则可以根据清单缺项的规则进行填补计算。所以本案的块石换填并不属于工程变更,而应该作为缺项重新计价。
问题中招标清单规定“承包人对清单缺漏项负责”是否有效?如果单独看这个条款仅是违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果如果从招标人免责的角度来看,这一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免责条款。因为清单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应该由发包人负责,但如果仅凭这一约定将本该由发包人承担的后果全都转嫁给承包人,显然对承包人极度不公平,因此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