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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完整图纸报价的项目结算时能否调价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9-24

某央企开发商算是议标的项目,施工单位也是央企内部的。招标时图纸和技术参数等都不完整,只说地下室部分有人防工程,人防部分清单列的很笼统,限价也比较低。项目特征描述如:按m(1)门类型:钢质防护密闭门(2)单双扇门、预埋件、配件等费用全部包含在本项清单综合单价中(3)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洞口面积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施工方投标时参照其他项目进行报价,报价5000元/m'左右。实际施工过程中有较多的大扇门,如钢制门GHSFM5525,分包报价接近20万/堂,每m'单价接近15000元,亏损接近300万。请问如何能要求建设单位适当调高单价?

首先,议标并不是法定的概念,实际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直接达成的合意。如果套上招投标的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显然如果双方以“议标”的形式完成招投标,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

由于招标时地下室工程的项目特征是按平方米简单描述的,其他图纸和技术参数信息也不完整。如果建设单位仅凭项目特征按平方米描述而认为无论实际施工情况如何都按照清单价进行结算,这种要求显然不合理。《清单计价规范》4.2.2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5.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实务中有些项目在《国家计量规范》里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项目特征描述,建设单位最好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适用,除非实际的要求确实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适当地进行修改和补充。《清单计价规范》9.4.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项目特征是投标人报价的直接依据,如果招标人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可以认为双方对该项目的施工内容及价款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在明确了合同的标的是什么,这里如果认为双方对该项目的价款约定不明,则应该依据民法中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新确认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