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绿化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施工单位技术标方案素土回填为红线加宽0.5m,进场复测地形发生很大变化,素土回填的厚度比原地形增加1米深,放坡比例加大红线外加宽1m。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请第三方测绘单位测量回填土方4.6万方。到结算阶段,审计单位认为按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红线以内实体积土方 3.8万方,施工单位不认可,认为实际回填为4.6万方,需考虑放坡及施工工艺。施工单位提出如按3.8万方计算工程量,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土方量增加提出重新组价按19元/M3报价,原合同价位16元/M3。最后结算是按实际回填4.6万方单价执行合同单价,还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8万方单价重新组价更合理?如按4.6万方结算是否违反了清单计价规范8.1.1条强制性标准“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施工方案并不能作为计价的依据。审计单位认为应该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回填土方量,其对应的价格则应该是与其相应施工方法相一致的单价,而原合同单价对应的施工内容与审计人员计算土方量的方法是不相符的。《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4.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9.4.2条规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由于地形变化导致实际施工的情况与清单中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计算土方量后,显然应该重新组价再乘以3.8万方进行计算。
这个问题仍然可以参考“清单之外再无价格”的规则,施工方案再如何改变也不能作为计价的依据,而是应该将其对价格的影响转化成“清单语言”,也就是把实际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的变化都反映在清单价格中,再按照清单价格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