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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程量增减10%以内价款不予调整?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9-08

某工程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为:(1)施工图纸工程量与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不包括设计变更)增减士10%以内(含士10%)的部分,合同价款不调整:量差增减超过士10%时,只调超过士10%部分。上述条款不包含基础混凝土、拂垫层、垫层、钢筋及水泥桩工程量的调整原则,基础混凝土、褥垫层、垫层、钢筋及水泥桩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调整。

(2)设计变更:累计金额在签约合同价的士1.5%以内者,不调整;累计金额超出签约合同价的士1.5%以外者,只调整超出签约合同价的±1.5%以外的部分。

问题一: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1)中规定基础混凝土、褥垫层、垫层、钢筋及水泥桩工程量都是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其他清单项(未分计量单位是个、台、套、tmm3)增减士10%以内(含士10%)的部分,合同价款不调整;量差增减超过士10%时,只调超过士10%部分。业主方认为个、台、套等计量单位不应执行10%调整,应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施工方认为不妥。业主方的认为是否合理?

问题二: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及地下水原因导致原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前期地质勘探等原因造成)。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处理方式为:已施工的水泥土搅拌桩增加施工混凝土灌注桩,并下发正式施工图。其工程量施工方亦办理有现场签证单,此部分工程业主方以设计变更处理,扣除合同价的1.5%进行结算。施工方认为应属于业主另外增加并委托承包商实施的项目,属于缺项漏项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签证,而非设计变更,不应扣除合同价的1.5%进行结算。是否合理?

第一个问题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的工程量超过10%的部分建设单位应该予以调整工程价款。虽然10%以内工程量增减部分不予调整价款的约定并不合理,但一般请款下该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是类似以“台”为单位的项目,第二台只执行90%的部分的价格调整显然不太合适,这种情况应该直接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业主方认为个、台、套等计量单位不应执行10%调整是一种对合同的限缩解释,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会轻易对合同条款做限缩解释。因此业主方的主张不成立。

第二个问题中,已施工的水泥土搅拌桩增加施工混凝土灌注桩,并下发正式施工图,这实际上是属于工程实体发生的变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将原有施工范围内的项目换成另一个项目,但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部分工作也属于变更。但其实无论是属于哪一种变更,从合同约定及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还是应该把增加施工混凝土灌注桩作为新增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完整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做法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