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根据2013清单计价及计算规范结合类似工程设计图纸,编制了工程量模拟清单和招标文件,并以此清单文件进行招标。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使用不调整。”现本工程处于实施阶段,根据施工图和合同进行清标工作。根据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图预算与原招标模清单比较,其中一栋楼原无地下室,现施工图新增地下室。施工单位作为单位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实体量及模板工程的计取、核对不存在争议,但新增地下室的措施费(脚手架、垂直运输、基坑降排水等)及增加工期(工期增加的理由是因为工程量较模拟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经清标核对,所有楼号因工程量的增加引起造价增加占原合同价的12%)。
审核工程师否决理由:1.新增地下室,只是建筑规模变化,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不调整;2.工程量增加为非关键线路,不引起工期的变化。
施工单位理由:1.本工程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进而约定措施费包干。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而原招标清单措施费包干的范围/内容并无32#地下室工程,亦即本工程施工内容已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原招标清单无32#楼地下室工程,属于新增单位工程,不仅须计算实体项目工程量,尚应根据合同及相关计价依据计算相应的措施费用。2.实体工程量均来自主体结构且主体结构均在关键线路上。合同工期虽根据建筑面积结合工期定额确定,建筑面积较之招标文件描述发生变化不大。但因工程量增加应适当考虑增加部分工期。
首先,如果合同约定了措施费包干不调整,对于施工图新增地下室部分施工的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第10.1条关于变更的范围中第一款就是“加额外的工作”,因此这里新增地下室的情形显然属于工程变更,理应调整相应的工程价款。这里解释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调整和部分修改,但合同更改则是完全变更了原合同的核心内容。解释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是因为合同变化以后对调整发承包双方计价规则的影响不同。如果是合同更改,双方需要重新确定计价规则,但如果只是合同变更,则只要在原计价规则的基础上对最终的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即可。虽然这种理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合理的。
关于新增地下室是否应该调整工期的问题,审核人员的理由是该工程量的增加不属于关键线路不应调整工期,这种说法显然不合理。本案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这种情况工期是应该相应顺延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据此可以看出,施工单位主张顺延工期才是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