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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2-01-12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联合体承包人中的施工单位1.5%的总承包服务费。现在发包人及其造价控制单位认为,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发包人不会平行发包也不会专业分包,因此不应支付1.5%的总承包服务费。请问是否应该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是两种不同的发承包组织模式,即便总承包费用的定义一致,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也差异巨大。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条的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

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发包人将部分工程通过平行发包的方式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时,总包单位需要完成一定的配合协调工作,包括现场对专业承包人管理等,这是平行发包模式下总承包服务费的对应合同义务;第二,在甲供材的情形下,总包单位需要管理甲方提供的放置在现场的材料,管理现场甲供材而收取的费用也是总承包服务费的一种;第三,总包单位管理整个施工现场而收取的费用,包括竣工资料的汇总等,也是上述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合同义务。

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现场管理的合同义务,但民法中的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即便是总包单位的配合义务也是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例如《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案中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没有平行发包因而不产生总承包服务费,这种理解是不符合实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并不只是总包单位在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的配合义务产生的费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0.30条规定:“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其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逻辑仍一一对应,可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工程造价包括总承包其他费;《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第2.0.6条规定,总承包其他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其他专。总承包其他费中就包含总承包管理费。第2.0.9条又规定,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本案中约定了1.5%的总承包服务费是合法有效的条款,由于总承包服务费不仅对应着发包人平行发包或专业分包后配合及管理义务,因此根据民法中的契约严守原则,发包人应当支付该笔总承包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