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标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模板和垂直运输费等措施费,现施工方能否要求据实结算?
实践中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措施费中的模板是按平方米计价的,垂直运输费也是按照平方米或者天数来计价的,二者都是典型的单价项目。现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结算,施工单位还能否主张据实结算?首先看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的区别:总价项目不涉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直接按照项目计算工程价款,例如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没有可供计算工程量的方式,因而都是直接按照总价计取费用,当然也有像重庆等地方有关于二次搬运费单价项目的计算规则。《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4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5.8规定,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第12.1条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清单是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因此应该按照约定以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为依据进行结算。
如果施工现场因为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极端地质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现场降水工程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数远远超过预期,这时是否仍应按照总价项目的规则结算?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准确性”要求发包人对项目的计价单位也应该描述得尽量准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3条关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第4.2.5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4.2.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相应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条文说明》中提到:“4.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4.2.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因此示范文本中赋予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修正清单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的结论是可以据实结算措施费中的模板和垂直运输费的。但如果发包人给的图纸中已经能够明确计算垂直运输费和模板的总价,承包人也理应认真研读图纸并填报总价。某些总价项目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据实结算的算法,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应该按照定额结算。本案中的条件并不足以反映是否需要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平衡的考虑,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合同约定的总价项目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据实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