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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特定品牌材料如何计价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2-01-15

招标工程量清单“外墙涂料”无品牌要求,投标按普通涂料报价,施工时建设单位指定品牌。这种情况下外墙涂料的差价是按:1.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投标时普通涂料的市场价计算?2.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限价的价格*下浮率计算?3.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投标价格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2条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包工包料是常见的发承包组织模式,承包人拥有自主选择材料品牌或生产商的正当权利,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可以任意指定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厂家或供应商。

本案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实际上就是指定生产厂家,特定品牌材料的生产厂家往往也是特定的,类推适用《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但如果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要求,即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则承包人相应地丧失了自主选择品牌的权利。在发包人后续指定品牌的过程中,双方

应该对特定品牌材料的价格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施工单位也可以拒绝建设单位指定品牌的要求。本案中双方没有对指定品牌的材料价格形成合意,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签约时履行地该品牌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同时扣减原合同约定的该材料价格,也就是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于投标时已经有施工单位明确的报价,当时的材料市场价正常情况下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以外的材料价格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总结来说,建设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应该随意指定材料品牌,如果指定材料品牌又没有协商价格,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应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并扣减原投标时的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