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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后如何计算原低报价项目相关的价款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2-01-17

一个市政工程,通信电缆排管原招标清单图3*4中两管之间的中心距为140mm,净距只有30mm,在砼浇筑振捣棒无法插入;现设计将图3*4中两管之间的中心距由140mm调整为160mm,管净距为50mm,截面尺寸随之加大。问题:原中标清单分部分项目综合单价为290元/m(价格较低,低于成本价,主要为定额量及项均不对),现按修改图重新按实工程量组价分部分项目综合单价为470元/m(注:组价原则为材料单价按原中标清单中相应价格执行,工程量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工程项按实际项目组价)是否可获得支持?

通信电缆排管的间距增加,导致挖沟槽包括回填等施工内容都会发生改变,整个单价都应该进行调整。由于原投标报价较低,因此审计人员认为重新组价后的单价也应该进一步调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审计人员是从不平衡报价的视角来审查重新组价后的价格的。

首先本案是否应该重新组价?设计图变化后改变了原沟槽的开挖宽度,相应施工工艺的工程量也会发生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

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变更后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该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也就是定额结算,这是关于设计变更调价的兜底条款。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这里提出了根据总价下浮率计算变更估价后价款的方法,但本案中总价下浮率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问题,而所谓的“单价下浮率”更没有可参考性。因为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低报价项目的比较甲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是极高的,虽然看起来用定额乘以该下浮率能够起到很好的价格管控作用,但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直接乘以该下浮率确定变更后价款是没有依据的。

总结来说,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虽然存在不平衡报价,但审计人员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改变变更估价的规则。本案根据合同约定,对变更的项目应该根据变更估价三原则据实结算变更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