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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的有约定应该按约定计价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2-01-04

土石方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合同由总包单位与土方分包单位签订。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开挖进度迟延导致总包单位降水天数延长。但招投标清单中施工降水却是以项为单位计价。问总包单位能否按照实际降水天数主张调整施工降水费用?

本案中,土石方工程本来是属于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之内的,但在总承包施工合同当中约定建设单位可以对已经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的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之后,签订合同的主体 一:然是总承包单位与土方分包单位。土方开挖过程当中,工程进度极度迟延,从原来约定的80多天 支或了 300多天,这样就导致总承包单位为了配合土方的开挖,降水天数延长了数倍,现在总承包单位是想找建设单位索赔增加的降水费用。但是在招标清单中,降水是以项为单位计价的,也就意味着这是一个总价项目。

到底可不可以根据实际降水天数来调整降水费用?原来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施工降水的费用能不 能调?首先我们把指定分包这个概念做一个界定。实物当中大家一直对什么叫分包、什么叫承包还 是有一定的误解,我们在谈分包的时候一定是指总承包单位对下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指定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 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项是啥意思呢?比方说如果发包 人指定某个幕墙单位作为分包人,幕墙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幕墙单位在施工过程当 中质量出现问题,这个时候发包+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当然该条条第二款说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 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只有关于指定的分包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时的情况。但是民法本身 是可以类推适用的,.质量问题可以适用这个条文,工期问题可不可以适用?我认为也可以适用。《民 法典》中也有更上位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 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指定分包情况下,分包单位施工迟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接下来是关于计价的问题。我们都知道降水是完全可以采用单价的形式进行计价,但是有些发 包人偏偏采用总价的形式进行计价,那么这样的后果是什么?我们就暂时把它作为总价项目来对待。 什么是总价项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 算基站乘费率计算的项目。在履约过程当中,比如说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降水天数延长,从 而总价项目发生改变,要不要调价?要。《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 3.2工程 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 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 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 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 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什么意思呢?就是总价项目本身发生了变化,应该按照实际的变化进行调整,对吧?所以并不是说 以项为单位的总价项目就不发生变更。那些没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尚且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 变化进行调整,而像降水这样本身可以用单价进行计价的项目,人为地把它做成了总价的项目,在发生变更之后,进行调整岂不是更理所应当?

举个例子,原来降水费用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总共是2000天,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把2000 天给做成一项。在履约过程当中,因为土方的开挖时间,实际降水天数变成了 2万天,2000天变成 2万天,即使是一个以项为单位进行计价的项目,是不是也能直观明确地表示出来它发生了较大变化?非常明显直观地就能向法官展示出来。要不要调价?当然要。有人可能会说相对应的天数是 不确定的,是投标人自行考虑的,这个不一定的。因为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来,发包人在给到招标 控制价的时候,甲方制定综合单价分析表里面可以看出来,它就是2000天,且甲方制定的的施工降 水方案说直到基坑筏板施工完毕之后,就可以停止降水,然后实际履约过程当中,基坑的开挖迟延, 使得筏板的制作工作也迟延了,实际发现一直要等到所有的地下基础全部做完之后才能停止降水。 听以相对应的范围发生了根本改变,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虽然说以项为单位的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 但是任何人的考虑都应该是一个合理预见,不能要求说承包人你自行考虑,那么所有东西一概推给 你,这样一种免责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所以工程造价当中的计价问题,从法律方面来解决的,公平原则的一个最核心的宗旨,等价有偿,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这类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