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于五方主体责任,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设计、施工、成本、综合等部门一起编织项目策划书、建设期整体工作策划书,并从中拆解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采购、施工、交付等不同阶段(上述各阶段在整体策划书中可以是粗略描述或安排,项目具体执行时一般会根据项目特点再作分期方案和具体化安排),逐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方工作内容,划分工作界面。通过详细合同条款约定各方分工、责任,并通过责权利的对等与匹配设置,从源头上消除项目实施中易引发的矛盾。
二
设计单位牵头意味着除了常规设计服务,设计单位还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因此,合同条款中应体现设计单位在项目职责中的责权约定,包括按照规定须对应提供哪些服务,以及服务(义务)的定量描述、执行该服务所需要的条件(权利)、服务所需的费用等。
三
设计单位即使是在进行优化设计这类常规设计服务时,也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责权利约定,如设计单位在进行优化设计时需要哪些条件(权利),要将图纸优化至什么程度(义务),因优化带来的成本结余如何分配等(利益)。
四
对于临时联合体,若通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后,彼此建立了信任,为实现更大程度的优势互补,还可通过缔结合同,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降低联合体运行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概率。
本文节选自《建筑经济》2022年10期“EPC项目中设计单位牵头的联合体合作模式管理思考”,作者:杨剑,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