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通常有这个认识: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就是对准备入职员工的考核期,在这段时间内只要单位认为员工没有达到自己要求的用工条件或标准,就可以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需承担较多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那么,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用人单位如果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吗?
案例:
刘某阳入职某公司担任后勤杂工工作,公司与刘某阳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阳工作岗位为后勤杂工,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在刘某阳工作至第三周,公司就以刘某阳不服从安排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刘某阳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未能提供岗位要求标准和刘某阳不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刘某阳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
仲裁委: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为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试用期内劳资纠纷多发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员工,则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如何证明新入职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则需要提供在入职时已向员工明确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的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等证据佐证材料,以及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否则,如企业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和充足的证据无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法是需要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阳相应的赔偿金。
小编的话:任何单位无论在试用期还是合同期,都不得无故辞退员工。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做事都应合理合法,不得任意为之。如您有任何相关疑问,可随时联系咨询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