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延期争议的认定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依据为:
一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资金等情形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请求发包人赔偿停工或窝工等损失;
二是《2020司法解释》第十条整体继受了《2018司法解释》第六条,其第一款规定了承包人工期顺延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确认。如未取得确认的,需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曾向发包人或监理申请过工期顺延且该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其第二款规定了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视为工期不顺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在约定期限后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事由的除外;
三是《示范文本》第二部分7.5项对工期延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10.6项对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进行了规定。
本文节选自《建筑经济》2022年第6期刊发的《工期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防范建议》,作者:刘玲北、丁浩珉,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