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串标行为认定难?
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串标行为,但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正确认定串标行为以及该认定串标时没有认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时间有限,往往是评标专家分工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每位专家只负责审查其中的几份,对投标单位多的项目尤为如此。这样一来,对每一位评标专家来说均不能熟悉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情况,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比,难以认定串标行为。即便发现有串标的情形,担心一旦认定错误会被投诉、怕引火上身,往往抱有“不得罪投标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在评标过程中忽略串标行为的审查,即使明显有串标的情况也不作串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会存在认定难和不认定的问题。
如何快速认定串标行为?
01 从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来看,串标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人员、评审专家、交易平台等不同的相关者之间,大多数串标行为发生在场外的私下接触或交易中,同时还可以体现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串标行为的认定一方面要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或他人的举报,由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02 监管部门认定串标行为依行政职能进行,在此不再赘述。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要在短时间内快速认定串标行为,首先要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建立健全违规惩罚制约机制,杜绝不做为不认定等渎职问题。其次就必须借助于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解决认定难问题。一方面,要建立投标文件数据查重比对系统,将全部电子投标文件逐一进行比对查重,尤其要注意笔误或有明显错误地方的一致问题,以此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或呈现规律性变化的情况,是否为同一投标单位或个人所编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多部门数据系统,尤其要建立并完善企业信息大数据系统,将企业资质、员工情况、企业业绩等信息尽可能全地收入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利用企业、工商、税务、社保、住建等多个权威部门有关企业资质、合同业绩、财务状况、人员信息、参保情况等方面的大数据,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合同和特定人员业绩、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信息分别进行比对。
03 通过大数据比对,一是快速查找是否存在虚假投标问题,二是看相关人员是否为本投标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同的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是同一人的问题,以及项目经理是否还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相同职务问题,从而能快速认定串标情况以及虚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串标行为的发生。
本文节选自《建筑经济》2022年第4期《工程项目招投标串标问题探究及治理策略》,作者:张志业,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务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