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问,工地施工现场狭小,不能存放大量的建筑材料,所以就在距工地1km的地方临时协调了一个仓库了保管,在使用材料的时候,再运回来。这种情况下,结算时能否计算材料二次搬运费呢?
先回答问题:不一定能计算!
虽然,案例里“材料二次搬运”是客观事实发生的事件!但是结算时能不能从甲方那里再拿到相关费用,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 结算时,二次搬运费计算与否,与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有关!也就是说,先需要去看一下施工合同的性质类型是哪一种?对“材料二次搬运费”的约定是怎样的,结算的方式是怎样的,然后再决定下一步的实施动作。
2.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材料二次搬运”的相关条款,那就需要结合这项费用的性质、同时遵循相关规定来处理了。
如果这也是您现在面临的问题,那咱们明确一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先定性:材料二次搬运费属于“总价措施项目”,这个定性是接下来分析问题的基础!
问题二、再明确:目前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这个事件有没有更深层次的事件导致而发生的?比如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签证?索赔事件、工期延误或提前而导致了“材料二次搬运”?还是发生了?再或者实际工程量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引起了“材料二次搬运”?如果是因为以上事件引起的“材料二次搬运”,那处理起来就更复杂了!
问题三、再强调关于计价风险,在《13清单计价规范》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而“材料二次搬运费”属于总价措施费,在投标时,就应该按投标时拟定的施工方案计算措施费用,并应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
问题四、最后再强调一下,如果需要计算材料二次搬运费,那么务必要把握计价资料等有效凭证的合规性以及处理时效等问题,才能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最后,作一下补充,河南16定额《综合解释》强调,“其他措施费”作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本着“宽备窄用”的原则足额计算,在结算时按实际情况处理。
以上,是今天对“材料二次搬运费”的相关分享,同时也是对措施费在结算中处理思路的相关分析,可能有不恰当、不合适的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